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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禁止流通物”的解释

发布时间:19-03-25  点击数: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称不融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将物划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意义,在于明确不同物品的可流通程度和范围,由此来判断具体交易行为的效力。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标的的物,应该是法律不禁止流转的。以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物作为标的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限制流通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矿藏、水流等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2.非专属国家所有,但其流通受到限制的财产。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国家授权给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等。它们可依法交公民、法人使用、收益或经营管理,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3.军用武器弹药、非军用枪支弹药、毒品、麻醉药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禁止流通物。

4.金银、外汇、文物等限制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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