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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登记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15-11-20  点击数:

       一、不动产未登记的法律风险
       根据物权法187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不动产未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这将产生重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在抵押合同条款中设定好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手续,同时应当办理公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抵押权人可信任的人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基本上可以将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控制风险。
      二、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风险
      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是善意受让人、质权人、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租赁权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
      2、实现抵押权的问题:依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物权法191条的转让限制也将失去。
      4、根据笔者的经验,动产抵押登记,会让抵押人缺少道德约束,绝大多数的抵押人会再以该抵押物继续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严重影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的风险。

       因此,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登记之前,应检查动产是否属于抵押人,是否仍然受抵押人控制,是否已经租赁出去,同时,还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没有法律纠纷的承诺函。
       综上所诉,在签订抵押合同后,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完成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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