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第25条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第26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