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合格证不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不能进行质押;汽车合格证也不属于动产,不能进行质押;汽车合格证亦不等于汽车本身,不能对汽车本身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汽车合格证质押在物权法上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 典当在对汽车本身进行质押时,作为一种风险控制的手段,同时要求出质人将汽车合格证交由质权人保管,但这仅是风险控制的一种要求,并非汽车合格证质押,汽车合格证质押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汽车不能成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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